马克思主义学院听课评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徐志敏发布时间:2022-06-09浏览次数:7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监督管理,完善思政课教学听课、评课管理体系,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和《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听课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课人员

      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各任课老师

 

第三条 听课数量

      学院领导每学期不少于4次;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新任课教师第1年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次,初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副高以上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第四条 听课类型

      1.教研活动听课:教研室主任学期初制订教研室活动安排,以教研室集体听课和个人自主听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听课。

      2.公开课听课:参加院校两级的公开课、示范课的听课活动。

      3.自主听课:可根据个人实际需求动态调整听课计划,自主选择班级课程进行旁听。

 

第五条 评课要求

      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员应围绕听课内容集中组织评课,在线完整填写《听课评价表》,对所听课程进行公正评价。评价应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1.教学理念是否先进、科学、合理。 

     2.教学内容详略处理是否得当,对知识的把握是否准确、教学的重点难点是否突出、课程容量是否恰当等。

     3.教学方法是否符合学生认知特征和心理特征、是否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积极性的调动。

     4.教学环节的次序安排是否合理、组织形式是否科学、整体结构是否严谨、教学节奏是否得当等。 

     5. 教学内容的完成程度、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能力的形成、思维的发展程度。

 

第六条 听课、评课要求

     1. 听课一般须预先通知。任课教师应欢迎有关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教师自由参加听评课活动。听课、授课教师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学习。授课教师应主动配合他人听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教师应尊重授课教师;提前五分钟进入教室;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在下课前离开课堂,不得接打电话。

     2. 听课教师每次听课必须携带《听课记录本》,并详细、完整地填写其中内容,做好听评记录和分析,要将对被听课教师教学情况的基本评价及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被听课教师,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听课记录本在学期中、学期末教学检查中报送学院办公室汇总统计、存档。

     3. 教研室应及时收集听课者的意见或建议,不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倾听学生的意见,并将听课信息及学生的意见及时反馈于授课教师,以便整改,发挥听课评课的督导作用。

     4. 副高及以上教师必须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带动青年教师精选授课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授课质量,直接负责指导青年教师。通过教学研究活动或教学诊断活动等方式对被听课教师进行反馈,从总体上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